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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4852号

李林与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林,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852号原告李林。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李林诉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林撤回对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法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余额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赵丽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