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852号原告李林。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李林诉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林撤回对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法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余额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赵丽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