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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551号

刘玉仁与李芹、邹建礼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仁,李芹,邹建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仁,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芹,女,汉族。被执行人邹建礼,男,汉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身体权纠纷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