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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689号

张建军与王金欣、李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建军,王金欣,李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689号原告张建军。委托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欣,农民。被告李延,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海滨,北京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为上述二被告代理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西街67号。代表人李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新新,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周建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王金欣、李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军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

审判员 闫 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立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