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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174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顺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陆顺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802单元。法定代表人丁传昌。被执行人陆顺友,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城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顺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六沿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陆顺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物,权利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17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于达萍执行员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宗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