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203-3号
申请人:李苹,女,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新键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张幼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渑池县亿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会盟东段澧泉东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习三乐。
被执行人:习乐乐,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上官志远,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卢洪坤,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李苹诉洛阳新键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渑池县亿睿贸易有限公司、习乐乐、上官志远、卢洪坤侵权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民终199号民事判决书、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2015)义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洛阳新键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渑池县亿睿贸易有限公司、习乐乐、上官志远、卢洪坤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李苹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洛阳新键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渑池县亿睿贸易有限公司、习乐乐、上官志远、卢洪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将洛阳新键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款项退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经查,渑池县亿睿贸易有限公司、习乐乐、上官志远、卢洪坤四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到三门峡车管所查封渑池县亿睿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豫M×××××风神牌小型车辆一辆、查封上官志远名下豫M×××××捷达牌出租汽车一辆,并将四被执行人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民终199号民事判决书、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2015)义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裁定书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耀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