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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100号

雷灰萍与程文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灰萍,程文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雷灰萍,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程文水,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申请执行人雷灰萍与被执行人程文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03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84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程文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一初字第03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浩

审判员 张晓根

审判员 吴兆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