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宋文夫,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郑东,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申请执行人宋文夫与被执行人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2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霄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