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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执142号

宋文夫与郑东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文夫,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宋文夫,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郑东,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申请执行人宋文夫与被执行人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2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霄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