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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2130号

刘凤田与史周波、邵明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凤田,史周波,邵明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130号原告刘凤田,女,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被告史周波,男,1986年3月1日生,汉。被告邵明伟,男,1977年10月2日生。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刘凤田诉被告史周波、邵明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凤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凤田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凤田负担。

审判员  高文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