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130号原告刘凤田,女,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被告史周波,男,1986年3月1日生,汉。被告邵明伟,男,1977年10月2日生。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刘凤田诉被告史周波、邵明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凤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凤田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凤田负担。
审判员 高文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