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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行初130号

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2行初130号原告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孟祥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兰柱,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潘更生,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亮,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理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山东高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文

人民陪审员 秦 芳

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