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5民初16175号
原告:周书敏。
原告:刘秋琴。二原告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李三宝、陈萍萍,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马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辉、李超,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书敏、刘秋琴诉被告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2018年6月20日,原告周书敏、刘秋琴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楠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怀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