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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民初16175号

周书敏、刘秋琴等与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书敏,刘秋琴,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5民初16175号

原告:周书敏。

原告:刘秋琴。二原告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李三宝、陈萍萍,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马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辉、李超,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书敏、刘秋琴诉被告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2018年6月20日,原告周书敏、刘秋琴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楠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怀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