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229号
原告:邵玉飞,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中专文化,住蒙城县城关镇。
被告:宋军,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
被告:范红侠,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奇,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蒙城县诺信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玉飞诉被告宋军、范红侠、李奇、蒙城县诺信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玉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扣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