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02执614号

滨州市滨城区好运来庆典策划中心与东营市鑫泰置业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好运来庆典策划中心,东营市鑫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好运来庆典策划中心,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负责人武延荣,该××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鑫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法定代表人姜娜,该××经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3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