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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878号

杜峰与北京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峰,北京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878号原告杜峰,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秀荣(系原告之母),女。被告北京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北潞春E6楼七层。法定代表人李丹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晴文,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峰诉被告北京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峰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杜峰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李欣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