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0民特14号

路用花与王文来申请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特14号申请人路用花,农民。被申请人王文来,农民。法定代理人王文有,系被申请人之四弟,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路用花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路用花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王园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鲍树红共2页,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