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特14号申请人路用花,农民。被申请人王文来,农民。法定代理人王文有,系被申请人之四弟,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路用花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路用花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王园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鲍树红共2页,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