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946号
原告:邰某某,女,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邰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邰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梦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