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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946号

邰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邰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946号

原告:邰某某,女,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邰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邰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梦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