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6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1978年9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80年3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诉被执行人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滑八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2016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作为权利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某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就本执行案件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且没有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换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