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执字第694号

刘淑珍与徐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淑珍,徐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刘淑珍。被执行人徐福林。本院在执行刘淑珍与徐福林买卖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