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威海盛宝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被执行人王本军,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福德庄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丛日敏,女,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福德庄村,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威海盛宝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本军、丛日敏典当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本军名下、位于威海市奈古山路***室房产,因该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王本军、丛日敏应给付的申请执行人当金***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