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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344-1号

罗福保与威海盛泰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福保,威海盛泰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344-1号申请执行人罗福保,男,194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盛泰园林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5)威环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威海盛泰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既按照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确定的费基和费率为其缴纳1984年12月至2003年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协助其办理退休手续。立案执行后查明,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0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06)威环执字第508号。该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给付其76052.8元,由其自行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和解协议双方签字后,申请执行人当日领取了76052.8元。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依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无权要求被执行人再次履行同一法律文书确定的同一义务,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依据(2005)威环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