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全。被执行人李自军。李金全与李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5)西城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自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金全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自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自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金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自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金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锋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 李 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庞士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