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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202号

刘智全与被执行人张智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智全,张智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202号申请人刘智全,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智勤,男,汉族。申请人刘智全与被执行人张智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陕05民终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25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2016)陕05民终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事宜于2016年6月21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

一、案件款78834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共计80584元,张智勤提出现付案件款10000元,下余70584元,2016年阴历12月30前付2.5万元,于2017阴历12月30日之前付2.5万元,下余20584元,于2018年阳历6月30号之前全部清结。刘智全同意。

二、利息之事刘智全提出如按还款协议按时清结,予以放弃,否则按判决执行,张智勤同意。

三、执行费1070元张智勤自愿承担,对以上协议本院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202号案件执行完毕。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战民

审 判 员  魏建民

人民陪审员  张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