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15号
申请执行人:王立保,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魏俊超,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俊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