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龙,曾用名张恒,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通许县。2013年10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12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16年1月26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二磊、邓慧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张文龙通过手机微信与“诚信为本专业做证”联系,并向对方提供张文龙名下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信息,指使对方为其伪造了一本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6月8日至12日,被告人张文龙经他人介绍,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娄新中作抵押,向娄新中、冯清贵借款13万元。2015年7月份,娄新中、冯清贵到通许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发现被告人张文龙所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后经追讨,被告人张文龙又将真实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娄新中。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文龙被通许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张文龙家属已将13万元交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龙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龙指使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文龙当庭认罪,其家属能够偿还借款,可酌情对张文龙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永超
审判员 文小刚
审判员 李培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兰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