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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541号

张元堂与王远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元堂,王远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张元堂,男,194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王远川,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张元堂与王远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07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元堂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6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074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张元堂的债权66500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睿

审 判 员 谢 瑜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伍泰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