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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执40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阳春市新白金皇宫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阳春市新白金皇宫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执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华杰,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春市新白金皇宫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街道东湖公园*期旅游购物广场*栋第*层*栋110商铺***层。

法定代表人:黄日荣。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阳春市新白金皇宫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阳中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阳春市新白金皇宫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4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因被执行人阳春市新白金皇宫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权利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有关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阳春市新白金皇宫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4245.48元外,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银行存款4245.48元,扣收执行费后将执行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阳春市新白金皇宫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粤17执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兵

代理

审判员  冯子欢

代理

审判员  蔡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骆应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