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354号之一
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7233223-2。
诉讼代表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赵静,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高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翔工业园成业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1746738-0。
法定代表人:黄显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泓,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越华,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顺德高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楼全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郑淑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