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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873号

姜桐诉郭立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桐,郭立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873号

原告:姜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郭立微,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桐与被告郭立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请求撤回对被告郭立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桐撤回对被告郭立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姜桐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海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