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873号
原告:姜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郭立微,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桐与被告郭立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请求撤回对被告郭立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桐撤回对被告郭立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姜桐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海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