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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恢158号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贠西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贠西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毛卫强,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贠西平,男本院在执行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贠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15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48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贠西平于2016年6月20日履行完毕本次恢复执行的全部案件款4800元,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经领取,现申请人同意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158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15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新一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宗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