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622号原告施铁柱,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炎敏,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川,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丁留民,男,成年,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负责人张跃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学玲,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铁柱诉被告丁川、丁留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建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