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434号原告XXX。被告门大卫。本案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门大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 杨龙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艳 微信公众号“”
XXX与门大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434号原告XXX。被告门大卫。本案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门大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 杨龙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