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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1434号

XXX与门大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434号原告XXX。被告门大卫。本案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门大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  杨龙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