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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财保0000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东阳市岩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梓溪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东阳市岩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梓溪水利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财保00004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人民路88号。

负责人:楼巧云,行长。

被

申请人:东阳市岩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南西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杜轩昂。

被

申请人:东阳市梓溪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南西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杜轩昂。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两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90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东阳市岩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梓溪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在国网浙江东阳市供电公司处的应收账款在9000万元限额内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悦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