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以明,农民。被执行人王传香,农民。被执行人孙兴东,农民。被执行人孙保荣,农民。被执行人王友才,农民。被执行人孙元军,农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以明、王传香、孙兴东、孙保荣、王友才、孙元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