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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恢42号

冯成英与赵明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成英,赵明杰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冯成英,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明杰,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成英与被执行人赵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渭中民三终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冯成英确认,由被执行人赵明杰给其再支付煤炭款120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其放弃迟延履行金等其他款项,现被执行人赵明杰已将案款12000元交至本院,本院并已转交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民三终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泉华

审判员  苏 毅

审判员  雷 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