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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2605号

杨洁与苏州睡莲床垫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洁,苏州睡莲床垫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2605号申请执行人杨洁。被执行人苏州睡莲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诉讼代表人刘卿涛,苏州睡莲床垫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杨洁与苏州睡莲床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相劳人仲案字(2015)第69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睡莲床垫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洁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2335元、经济赔偿金446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6795元;2、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受理了杨洁的执行申请后,向被执行人苏州睡莲床垫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限期履行。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苏州睡莲床垫有限公司涉案较多,资不抵债,依据马时忠等29人的申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苏0507民破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马时忠、温付智等29人对苏州睡莲床垫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劳人仲案字(2015)第690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喆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