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63号
申请执行人:汪德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
被执行人:焦慧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申请执行人汪德鳌与被执行人焦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9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焦慧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154元。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焦慧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98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龙宝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