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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2300号

蒋红现与刘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红现,刘增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300号原告蒋红现,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增海,男,36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红现诉被告刘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红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守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