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300号原告蒋红现,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增海,男,36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红现诉被告刘增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红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守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