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227号
原告:陈根华。
委托代理人:金国威,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少荣。
原告陈根华为与被告高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高少荣支付原告货款180000元。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高少荣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根华的委托代理人金国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少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被告高少荣向原告陈根华购买油漆材料,双方发生业务往来。经双方于2014年11月5日结算,被告高少荣尚欠原告陈根华油漆款180000元,并由被告高少荣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催讨,被告高少荣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高少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根华货款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160元,由被告高少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厉 磊
代理
审判员 陈楼康
人民陪审员 吴锡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杜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