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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2342号

朱志松与张德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志松,张德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2342号

原告:朱志松。

被告:张德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松诉被告张德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

书记员  张黎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