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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1026号

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宝旻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宝旻工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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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四街8号。法定代表人蓝天宇,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宝旻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渠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士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宗土地,现已被我院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9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宝泉���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