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金索恒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四街8号。法定代表人蓝天宇,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宝旻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渠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士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宗土地,现已被我院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9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宝泉���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