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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1486号

吴日珠与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日珠,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486号申请执行人吴日珠,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杨汉奇。申请执行人吴日珠与被执行人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融劳仲(2014)调字00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日珠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983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吴日珠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日珠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已经福州中院拍卖,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其所有的通快数码机床一部、数控剪板机一台、数控折弯机两台等共86台机器设备已转让给案外人,用于支付被执行人拖欠的员工工资。此外,因福清市人民政府石竹街道办事处租赁原属被执行人所有的楼房办公,本院已裁定提取该租金收入,但石竹街道办事处尚未向本院支付。被执行人天邦电讯(福建)有限公司现已停业,尚余部分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但多为陈旧、淘汰产品,暂无法拍卖变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融劳仲(2014)调字002号调解书中有关申请执行人吴日珠的补偿金、代通知金裁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郭克章执行员  谢建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