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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5执8号

杨兴国诉顾祥先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兴国,顾先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5执8号申请人杨兴国。被执行人顾先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麻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1月20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先祥支付申请人杨兴国5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2016年5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9月19日,顾先祥每个月支付1000元以上,四个月内付清全部5000元钱。现因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尚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2635执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如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治  泉

审判员 罗  桂  莲

审判员 王  建  平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蒙春燕(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