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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384号

王宝山苏内蒙古源龙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宝山,内蒙古源龙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C}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384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山,男,汉族,司机,住所地扎旗。被执行人内蒙古源龙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扎赉特旗。法定代表人龙凤。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宝山申请执行内蒙古源龙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宝山于201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宝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律,未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宝山对(2016)内2223执384号案件的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宝泉

审判员  赵锦涛

审判员  张天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