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大光明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上岸工业园区上辛路10号。法定代表人卞永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泽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农机站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洪坤,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晓坤,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大光明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曹 雪
代理
审判员 冷济光
代理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