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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3517号

北京市大光明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泽达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市大光明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泽达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大光明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上岸工业园区上辛路10号。法定代表人卞永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泽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农机站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洪坤,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晓坤,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大光明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曹 雪

代理

审判员  冷济光

代理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