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941号原告武汉市盛世乾元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武昌区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8栋11层09室。法定代表人李继。被告夏良明。被告王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盛世乾元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良明、王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盛世乾元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盛世乾元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盛世乾元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武汉市盛世乾元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小雨速录员 闫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