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亮,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任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杨楼村委党支部书记,住开封市祥符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亮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被告人刘志亮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对刘志亮贪污案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梅芳
审 判 员 高国拴
人民陪审员 黄会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