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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刑初字第1号

刘志亮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1-0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刘志亮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亮,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任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杨楼村委党支部书记,住开封市祥符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亮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被告人刘志亮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对刘志亮贪污案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梅芳

审 判 员  高国拴

人民陪审员  黄会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