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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特395号

广州汇金添美化妆品有限公司、陈敏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3-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广州汇金添美化妆品有限公司,陈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395号

申请人:广州汇金添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吕可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滔,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明亮,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敏华,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人广州汇金添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敏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350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广州汇金添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

一、由于申请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2015年6月15日到期,申请人对于2015年3月份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都定为短期临时工,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经申请人的工程师介绍入职,双方是短期临时录用的劳务关系,被申请人知道近月不签订劳动合同,考核完毕后再签,被申请人工资较高,也没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二、被申请人经常迟到,上班不穿工服,违反化妆品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准则,工作态度懒散恶劣,不遵守申请人工厂纪律,不善沟通,不接受意见与批评,并且在2015年9月,由于被申请人没按操作规章进行操作,造成重大事故,导致申请人工厂仅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以上,相关责任人都被追究责任,申请人由于工程师求情才免于被辞退。申请人有理由和权利不继续录用被申请人。现被申请人系自愿申请离职,申请人已全部结清其工资。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3504号民事裁决。被申请人答辩称,服从仲裁裁决,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申请人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3504号仲裁裁决,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对此亦予以确认。而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经审查,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3504号仲裁裁决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汇金添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5]350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汇金添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瑞晖

审 判 员  崔利平

代理

审判员  印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费洁瑜冯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