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257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风秀。原审起诉人李风秀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印染厂破产清算组、新乡印染厂留守处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赔偿保险金及经济损失等。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702民初1738号民事裁定,对李风秀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李风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印染厂的破产系政府主导的政策性破产,李风秀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李风秀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予崴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