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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5502号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与秦伟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秦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5502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荣达馨园1号楼1门102号车库。法定代表人刘洪玉,职务经理。被告秦伟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秦伟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滨海新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柳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蓟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