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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375号

严壹财与杨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壹财,杨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严壹财。

被执行人:杨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壹财与被执行人杨达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沭商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勤花

审判员  姚 宇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