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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3730号

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士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士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3730号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正义道波莹公寓11-3。法定代表人牛小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月兰,该公司主管。被告刘士权,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士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宝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璐 百度搜索“”